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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民初2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朱××与被告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2651号原告:朱××。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锦霞,山东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原告朱××与被告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丛明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