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民初2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朱××与被告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2651号原告:朱××。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锦霞,山东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原告朱××与被告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丛明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