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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1民初2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汪正军与郑尚彬、赵远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正军,郑尚彬,赵远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2535号原告:汪正军,男,198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被告:郑尚彬,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住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赵远久,男,住六盘水市钟山区。原告汪正军与被告郑尚彬、赵远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汪正军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正军以暂时放弃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正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计255元,由原告汪正军负担。审判员  赵泽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