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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5执恢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邓肯、况娜莉与十堰市赛武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肯,况娜莉,十堰市赛武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5执恢74号申请执行人:邓肯,房县文体局干部。申请执行人:况娜莉,房县民政局职工,(系申请执行人邓肯妻子)。被执行人:十堰市赛武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住所地:房县城关镇滨河大道46号。负责人:刘立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肖盛华,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执行请求,代为执行和解,代签执行协议,代收法律文书。本院在执行邓肯、况娜莉与十堰市赛武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1、申请执行人邓肯、况娜莉同意接受被执行人十堰市赛武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于2012年11月5日出售于自己而又被房县法院解除合同的地处房县城关镇武当路东侧滨湖国际第二栋1单元806号商品房一套,双方当日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继续有效;2、被执行人十堰市赛武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地处房县城关镇武当路东侧滨湖国际负二层地下室33号停车位作价132944.02元抵偿于申请执行人邓肯、况娜莉,以清偿债务利息及违约金;双方当事人以上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房县人民法院(2015)鄂房县民二初字第000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尊玖审判员  罗和武审判员  张 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