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91民初2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世稳与胡守敏、合肥市江氏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世稳,胡守敏,合肥市江氏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91民初2401号原告:杨世稳,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胡守敏,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林涛(系被告胡守敏之子),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合肥市江氏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胡礼芳。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负责人:孙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磊,该公司员工。原告杨世稳与被告胡守敏、合肥市江氏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杨世稳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被告胡守敏、合肥市江氏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世稳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世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世稳负担。审判员 刘文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明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