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91民初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北京御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邢台恒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御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邢台恒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91民初724号原告:北京御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大城子镇政府东侧海惠诚综合楼101室-12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MA0025KH88。法定代表人:郭玉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晅,男,199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邢台恒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中兴东大街1889号河北工业大学科技园1号楼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1MA07L2EB2E。法定代表人:刘聪笑,该公司经理。原告北京御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恒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原告北京御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御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御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御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武涵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傲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