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恢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运江与高维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运江,高维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恢35号申请执行人李运江,男,1963年1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高维城,男,汉族,1949年6月28日生,延边建筑总公司工人,现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李运江与被执行人高维城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延民初字第33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高维城送达立案通知书、申报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偿还借款本金33293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632元3,其他费用80元4,财产保全费620元5,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因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但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将被执行人高维城纳入失信黑名单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延民初字第333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 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明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