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3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遵义适惠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园怡州海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吴发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遵义适惠建材有限公司,贵州园怡州海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吴发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3执138号申请人遵义适惠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990590-8。地址: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北段乌江渡电厂远控大楼裙楼四层07号房间。法定代表人:何祖阳,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启军,系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贵州园怡州海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2218360-4。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都司路中天商务港27层4号。法定代表人:彭勇芳。被执行人吴发清,男,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本院根据生效的(2016)黔0303民初106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遵义适惠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园怡州海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吴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被执行人连带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8700元,缴纳案件执行费174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法律文书,并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督促其尽快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线下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等执行措施查找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执行人名贵州园怡洲海汽车公司未正常经营,名下无银行存款、机动车、等财产无可供立即执行;被执行人吴发清名下无银行存款、机动车、不动产等财产可供立即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过本院依法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对此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综上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昊审判员 黄耀阳审判员 李占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雷闻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