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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05执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充玲与被徐允生民间借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充玲,徐允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05执保12号申请人徐充玲,女。被申请人徐允生,男。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徐充玲诉被申请人徐允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徐允玲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允生退休工资,并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徐允生银行存款(或退休金)43000.00元;二、冻结申请人徐充玲用于担保的在邮政储蓄银行开户的账户内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郑学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玉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