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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民初35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孙丁丁与江苏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苏州盘景苑店、诺天源(中国)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丁丁,江苏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苏州盘景苑店,诺天源(中国)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3510号之一原告:孙丁丁,男,199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江苏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苏州盘景苑店,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盘胥路174号。主要负责人:吴侠,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平,系江苏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员工。被告:诺天源(中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院15号楼603室。法定代表人:HARVEYKAMIL,董事长。原告孙丁丁与被告江苏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苏州盘景苑店、诺天源(中国)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2017年6月27日,原告孙丁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孙丁丁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孙丁丁负担。审判员  耿杰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