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2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磊申请执行西宁富城发彩钢钢构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磊,西宁富城发彩钢钢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2执190号申请人周磊,男,汉族,1980年11月24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中区。被执行人西宁富城发彩钢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互助东路12号。法定代理人王军朋,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周磊申请执行西宁富城发彩钢钢构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青0102民初25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西宁富城发彩钢钢构有限公司支付给周磊货款等10723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222元。被执行人西宁富城发彩钢钢构有限公司承担执行费1527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70000元,并达成和解。申请人周磊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青0102民初25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常 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渴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