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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3执恢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君支行与蒲明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君支行,蒲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恢99号申请执行人: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君支行。负责人:贾磊,行长。被执行人:蒲明斌,男。本院在执行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君支行与蒲明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蒲明斌所有房屋一套,坐落于南充市顺庆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蒲明斌所有的坐落于南充市顺庆区XXXXXX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邓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福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