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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民初3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修彪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修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民初3440号原告:黄修彪,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林型警、陈仕信,浙江万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1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8456198332。负责人:娄锦标。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章统,男,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修彪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修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修彪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修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修彪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李佳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