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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执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戚百振与襄阳市绿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百振,襄阳市绿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639号申请执行人:戚百振,男,193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襄阳市绿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法定代表人:陈华社,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戚百振与襄阳市绿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襄阳市绿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处于基本停产状态,该公司的不动产已抵押给银行。该公司银行账户无较大数额存款。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襄阳市绿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戚百振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乾向东执行员  罗少伟执行员  袁本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靳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