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郑某与惠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148号申请执行人郑某。被执行人惠某。申请执行人郑某与被执行人惠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25民初25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13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50元,但其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惠伟贤、郭世军自愿为被执行人惠某提供担保,保证由被执行人惠某当庭兑付案件款20000元,于2017年7月16日之前偿还21850元(含执行费1850元),于2017年8月16日之前偿还20000元,于2017年9月16日之前偿还20000元,于2017年10月16日之前偿还20000元,于2017年11月16日之前偿还20000元,于2017年12月16日之前偿还剩余案件款1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450元,上述款项共计1333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上述担保并签字确认,如被执行人按期履行则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否则按原判决继续执行。执行费1850元由被执行人惠某承担,待兑付第二笔款项时予以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11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盛志海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苏怀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