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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2民初4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卫俊与王才喜、李巧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俊,王才喜,李巧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4038号原告:李卫俊,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王才喜,男,196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李巧凤,女,196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原告李卫俊与被告王才喜、李巧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李卫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才喜、李巧凤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李卫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卫俊撤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卫俊负担。审 判 员  黄 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 燕书 记 员  王于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