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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0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高某与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5民初10978号原告(反诉被告)高某,女,汉族,1989年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委托代理人张九灵、张超(实习),河南智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祁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晨,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原告(反诉被告)高某与被告(反诉原告)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及委托代理人张九灵、张超;被告委托代理人高晨,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6月10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位于金水区某房产一套,总价款人民币x元,被告应于2016年8月31日前将房产交付原告使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房款,但被告迟迟未能交付房产,时至今日仍不予解决。根据合同约定,被告逾期交房的,应自双方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每日按房屋总价款的万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现被告已逾期一年多未能交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x元(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自2016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房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3月27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某公司答辩并反诉称,1、涉案房屋在施工期间遭遇了政府政策、区域性公众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停工长达一年,根据合同约定,应当将政府政策等其他原因造成的停工期间扣除,将交房时间相应顺延。2、原告存在预期付款的行为,原告逾期支付房款46天,请求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x元;本案反诉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针对被告反诉原告辩称,原告逾期没有46天,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面买合同附件4第3条第2款的约定,被告应在2016年6月12日之前提供高某贷款所需要的资料,即房屋预告登记证明,但被告是2015年7月1日才进行房屋预告登记,提供给高某的日期肯定在该日期之后,故原告违约的日期应该扣除被告违约的日期即18天。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0日,原告高某和被告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原告购买被告位于金水区某房产一套,总价款人民币x元。合同第七条约定,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第八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6年8月31日前向买受人交付房屋;买受人逾期付款的,除按照合同第七条承担违约责任,交房日期相应顺延。第九条约定:逾期交房超过18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原告逾期支付了合同约定的上述房屋购房款,被告未将上述房屋交付给原告。被告提交《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郑政文xx号)显示建筑施工工地停止室外施工作业、《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2017年度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郑政文xx号)、《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70周年纪念活动金水区空气质量保障方案》、《2016金水区某工程实施方案》、相关新闻报道(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官方网站上打印),证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政府政策性强制规定及区域性安全事件扣除,交房时间相应顺延。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合同签订之后,原告逾期支付了合同约定的购房款,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交付房屋,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2016年8月31日向原告交付房屋,被告至今尚未向交付房屋,因此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原告已支付全部房价款x元,自2016年9月1日暂计算至2017年3月27日,共计x天。被告辩称原告计算违约金期间应按照合同约定将政府政策等其他原因造成的停工期间扣除,将交房时间相应顺延,被告辩称原告计算违约金期间应按照合同约定将政府政策等其他原因造成的停工期间扣除,将交房时间相应顺延,被告辩称原告计算违约金期间应按照合同约定将政府政策等其他原因造成的停工期间扣除,将交房时间相应顺延,并提交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郑政文xx号)显示建筑施工工地停止室外施工作业、《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2017年度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郑政文xx号)、《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70周年纪念活动金水区空气质量保障方案》、《2016金水区某工程实施方案》及相关新闻报道予以证明。综上,考虑影响施工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扣除部分天数,认定实际违约天数为xx天(暂计算至2017年3月27日),即被告应当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xx元。2017年3月27日之后的违约金,因房屋交付时间不确定,诉讼请求数额也不确定,故本案中不予一并处理,当事人可另行主张。因原告逾期支付购房款也构成违约,原告称违约天数应扣除18天,本院予以支持,故违约天数应为28天,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为x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高某逾期交付房屋违约金x元。二、原告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x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的其余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x元,由原告负担x元,被告某公司负担x元。反诉案件受理费x元,由原告高某负担x元,被告某公司负担x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王松鹤人民陪审员  张长喜人民陪审员  高海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任宇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