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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刑终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三阳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三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刑终433号原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三阳,男,汉族,1993年5月24日出生,初中肄业,无业,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1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刑事拘留,12月16被逮捕。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三阳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作出(2017)豫1302刑初24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李三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三阳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三阳以服从原判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三阳申请撤回上诉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理由合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三阳撤回上诉。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7)豫1302刑初24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雪琴审 判 员  陈 阳代理审判员  冯兴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