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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2执1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熊隆样与雷小林、刘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隆样,雷小林,刘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2执1233号申请执行人:熊隆样,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执行人:雷小林,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县。被执行人:刘涛,男,1966年6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县。熊隆样与雷小林、刘涛建设工程��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2016)渝03民终108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雷小林、刘涛未履行义务,熊隆样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雷小林、刘涛赔偿经济损失147617.82元,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及诉讼费4569元。本院在执行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情况,未执行到任何财产。现被执行人雷小林、刘涛尚欠申请执行人熊隆样经济损失147617.82元,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及诉讼费4569元。经查,被执行人雷小林���刘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熊隆样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雷小林、刘涛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熊隆样的意见,申请执行熊隆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3民终10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兴文审判员  黄 斌审判���徐永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