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9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泽军与孔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泽军,孔晓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9489号原告王泽军,男,198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孔晓峰,男,198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泽军诉被告孔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王泽军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泽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王泽军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俞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管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