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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民初3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与周飞、苗晓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周飞,苗晓娟,连云港市乐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374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住所地东海县牛山镇牛山北路13号。法定代表人:徐允坤,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根法,该行职员。被告:周飞,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苗晓娟,女,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连云港市乐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牛山镇幸福南路东侧323省道北侧。法定代表人:问泽洪,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与被告周飞、苗晓娟、连云港乐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546元,减半收取227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沈桂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