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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522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公某某与被执行人拉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公某某,拉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522执34号申请人公某某,男,藏族,1987年生,现住青海省同德县。被执行人拉某某,男,藏族,1987年生,住青海省同德县。申请人公某某与被执行人拉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2017)青2522民初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公某某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拉某某给付债务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拉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限期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该被执行人在县农村信用社有存款并对其账户进行了冻结,于2017年6月26日扣划了2000元。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青2522执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桑杰才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拉 毛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