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4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高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24民初438号原告:高某,男,汉族,1982年11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栾川县。委托代理人:聂宪法,男,汉族,1954年11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栾川县,一般代理。被告:彭某,女,汉族,1990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栾川县。委托代理人:麦松坡,栾川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彭石贵,男,汉族,1953年10月11日出生,住栾川县,系原告父亲,一般代理。原告高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判令女儿由原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没有去过岳父岳母家,更没有行结婚礼,于××××年××月××日草率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农历2月28日生一女儿,女儿出生后被告不让女儿吃奶,女儿未满40天被告就不知去向,时过半年被告回来要女儿,双方发生了争执。2015年正月,被告又回来要女儿。2015年4月,原告第一次起诉至栾川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请求离婚,开庭时被告称自己有固定收入,有能力抚养女儿,为给被告一个机会原告撤回起诉,可是一年多过去,被告又不知去向,更没有履行母亲义务。综上,被告不尽抚养女儿的义务,也不履行妻子义务,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判决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辩称: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高某在诉状中所述纯属胡编乱造,是为离婚找的借口,原被告在交往中产生恋爱关系,结婚当时原被告双方父母都不同意,原被告双方背着父母办理结婚手续,婚后于2014年农历2月28日生一女儿,在被告怀孕期间和被告产期,原告开始找各种理由谩骂、虐待被告,并在孩子出生后40多天把被告赶回娘家,从此拒绝被告回家和看望哺乳期的女儿,对被告精神上产生了打击和刺激,使被告精神恍惚,有时意识不清。更不能容忍的是被告回娘家居住期间,原告又和其前妻共同生活,并且还生一儿子,现年1岁多,在该事实无情打击下,被告的精神彻底崩溃,从此得上了严重的精神分裂症。在此期间原告对被告生活不管不问,这几年给被告看病、生活起居都是由被告父母照顾,用去医疗费、生活费等各项费用五万余元。鉴于目前被告的身体状况,以及被告自身生活不能自理,没有生活来源等因素,坚决不同意和原告离婚,离婚后会对被告产生更大的刺激,带来更大不良社会影响和危害,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高某系再婚,与被告彭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农历2月28日生一女儿,女儿出生后双方由于家庭矛盾产生争执,被告离家。原告于2015年4月第一次起诉请求离婚,后撤回起诉。2015年3月18日被告彭某被栾川县城关卫生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16年1月6日至2016年3月21日在河南科技大学第五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2017年4月,原告高某再次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本院认为:美满幸福的家庭,和谐、融洽的感情需要双方共同努力构建、呵护。原被告双方婚后因生活琐事,逐渐产生矛盾,由于双方年轻气盛,欠缺处理婚姻家庭矛盾的能力与技巧,不能采取适当方式妥善化解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失衡。被告彭某目前病情未得到有效的控制,精神和情绪正处于不稳定状态,此时应得到亲人的呵护和安抚,草率离婚不仅是对孩子的伤害,更会加重被告彭某的病情,对双方父母亲属造成难以弥补伤痛。双方需明白婚姻是一项由双方共同经营的事业,遇到困难不能互相逃避,彼此应相互关心,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被告彭某在法庭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希望和孩子生活在一起。原、被告双方之间的矛盾并非不可调和,若双方在日后的生活中常做换位思考、多宽容理解、互谅互让、互相关心,夫妻感情是可以改善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夫妻有相互抚养的义务。被告彭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原告高某应尽到丈夫职责,积极治疗疾病,努力改善被告病情及修复夫妻感情,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建议双方在日后的婚姻生活中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相互扶助,共度难关,重建美满幸福的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黄延梅审判员 闫革委审判员 秦瑶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成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上诉须知当事人如果对本判决不服,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欲上诉,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应向本院立案庭提交如下材料:1、上诉状副本为被上诉人数另加六份。(若上诉案件中对一审部分当事人无意见,则这部分当事人一审是什么地位,上诉状就列什么地位。如一审原告XXX,但应将其计算在上诉人数范围内,并为其准备上诉状副本)2、加盖送达时间的一审判决书。3、上诉人是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上诉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若由律师办理上诉,还应提交律所公函、委托书及律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若由其他公民办理上诉,还应提交推荐函、委托书;若由近亲属办理上诉,还应提交委托书、身份关系证明材料。二、上诉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到立案庭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并领取上诉缴费通知单。上诉人持上诉缴费通知单于7日内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费,逾期视为放弃权利。附:上诉材料邮寄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兴华中路73号收件人: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收)联系电话:0379-6315****若未按上述程序办理上诉手续,由当事人自行负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