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朱付良、朱某等与李广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付良,朱某,李广锐,夏津县顺发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6民初1084号原告:朱付良,男,199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原告:朱某。法定代理人:朱付良(朱某之父),基本身份情况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怀江,高唐福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广锐,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夏津县。被告:夏津县顺发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夏津县泰和街龙湖公园对过偏东。法定代表人:刘德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青年路948号。负责人:孙传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付良、朱某与被告李广锐、夏津县顺发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朱付良、朱某于2017年6月28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付良、朱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李广锐、夏津县顺发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付良、朱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4元,减半收取计77元,由原告朱付良、朱某负担。审判员 安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