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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5民初1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克与薛立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克,薛立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1414号原告:张克,男,生于1982年10月7日,汉族,住内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学恒。被告:薛立朋,男,成年,住内乡县。原告张克与被告薛立朋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张克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克撤回对被告薛立朋的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张克自愿承担。审判员  李向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小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