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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1执1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式伟、颜宽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式伟,颜宽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泊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1执1526号申请执行人张式伟,男���汉族,1998年3月8日出生,住所地泊头市,联系方式。被执行人颜宽宽,男,汉族,1989年2月23日出生,住所地泊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泊民初字第529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颜宽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颜宽宽履行生效的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颜宽宽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颜宽宽银行存款2616元至泊头市收费管理局收费科。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 周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金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