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1执1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式伟、颜宽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式伟,颜宽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泊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1执1526号申请执行人张式伟,男���汉族,1998年3月8日出生,住所地泊头市,联系方式。被执行人颜宽宽,男,汉族,1989年2月23日出生,住所地泊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泊民初字第529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颜宽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颜宽宽履行生效的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颜宽宽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颜宽宽银行存款2616元至泊头市收费管理局收费科。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 周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金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