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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苗刚与李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刚,李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700号原告:苗刚,男,196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诉讼代理人:崔书岗,宁津县宁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法定代理人:李锦海,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系被告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彩霞,山东德新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原告苗刚与被告李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苗刚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刚撤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8元,由原告苗刚承担。审 判 长  孟春宏审 判 员  付晴岭人民陪审员  尹海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