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苗刚与李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刚,李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700号原告:苗刚,男,196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诉讼代理人:崔书岗,宁津县宁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法定代理人:李锦海,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系被告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彩霞,山东德新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原告苗刚与被告李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苗刚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刚撤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8元,由原告苗刚承担。审 判 长 孟春宏审 判 员 付晴岭人民陪审员 尹海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