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财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潘秀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秀丽,钟荣,钟勇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财保95号申请人潘秀丽,女,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申请人钟荣,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申请人钟勇,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受理申请人潘秀丽与被申请人钟荣、钟勇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潘秀丽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已提供李昱佶的渝AXX**号大众车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潘秀丽的申请准予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长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清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