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书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中支行、第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中支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597号原告张书,女,1955年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辽中区,系教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立新,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辽中区,系沈阳市辽中区辽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中支行,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负责人李宁,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昌龙,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辽中区,系该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红旗,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铁西区,系该行工作人员。第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负责人于苓,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承军,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和平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第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负责人赖永革,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系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现住沈阳市大东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张书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中支行、第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沈大海担任审判长,与本院审判员贾振平、人民陪审员安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3日和2017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沈大海审 判 员 贾振平人民陪审员 安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志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