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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2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吴怡旺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怡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82刑初152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怡旺,曾用名夏品旺,男,汉族,1966年12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小学文化,现住福建省福鼎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经福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鼎市看守所。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以鼎检诉刑诉〔2017〕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怡旺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怡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6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吴怡旺驾驶闽J×××××号小型客车从福鼎市一中往福鼎市桐城明珠方向行驶,行至龙山北路1号门前路段停车与人交谈时,因将油门踏板误操作为制动踏板,车辆突然前行碰撞由被害人王某1驾驶的车牌号为FDXXXX**号二轮电动车,后又撞到林某停靠在路边的车牌号为闽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致王某1死亡及三车损坏。经福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吴怡旺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吴怡旺当即报警,并在得知他人已就本案报警后在案发地等待交警处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吴怡旺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怡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经过、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照片、证人李某、林某、何某、朱某1、廖某、刘某、王某2的证言、被告人吴怡旺的供述、福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鼎公鉴[2017]107号鉴定书、福建闽宁司法鉴定所闽宁司鉴[2017]鼎车检字第060号车辆鉴定意见书、福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鼎公交认字[2017]第0004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吴怡旺的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闽J×××××号小型普通客车机动车行驶证、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17)闽0982刑初152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福建省福鼎市司法局经调查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吴怡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怡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未注意安全操作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吴怡旺当场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予以从轻处罚;综合其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结合其所在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怡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戴传保人民陪审员  高 珊人民陪审员  肖至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莉莉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