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2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孙某与易某、李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易某,李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2090号原告孙某,男,汉族,1965年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李晓,郑州市管城区城东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秀田,郑州市管城区城东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易某,男,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李某,男,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孙某诉被告易某、李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以被告易某、李某作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但不能提供足以使被告易某、李某与他人相区别的具体明确的身份信息,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 萌人民陪审员 张秀玲人民陪审员 张连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武晨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