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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71执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四川诚泰汇通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市南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四川诚泰汇通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市南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国忠,舒思群,王会,唐正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71执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永丰路47号。负责人:冉亨茂,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蓉,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春光,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诚泰汇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神仙树西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9626742-3。法定代表人:唐正荣。被执行人:成都市南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神仙树西路3号2楼21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20203632-7。法定代表人:周庆。被执行人:黄国忠,男,汉族,1964年8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舒思群,女,汉族,1962年10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王会,女,汉族,1969年8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县。被执行人:唐正荣,男,汉族,1973年8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县。本院在执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执行人四川诚泰汇通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市南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国忠、舒思群、王会、唐正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于2017年3月2日出具的(2017)川成蜀证执字第209号《执行证书》,对上列被执行人所欠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债务人民币7790万元进行了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财产无可供执行条件,经申请人主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7)川71执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当被执行人财产有条件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骆廷伟审判员  程媛媛审判员  徐 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诗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