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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0民初2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郭中立与孔令民、佟瑞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中立,孔令民,佟瑞良,韩兰玲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0民初2594号原告:郭中立,男,1969年1月28日生人,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勋,汶上弘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孔令民,男,1971年11月29日生人,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吉市口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山东圣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佟瑞良,男,1976年2月1日生人,汉族,居民,住汶上县。被告:韩兰玲,男,1958年3月3日生人,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原告郭中立与被告孔令民、佟瑞良、韩兰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郭中立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中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中立撤诉。案件受理费392元,减半收取计196元,由郭中立负担。审判员  梁延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姬志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