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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5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华电青岛热力有限公司与青岛亨通达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电青岛热力有限公司,青岛亨通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5501号原告:华电青岛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兴中路29号。法定代表人:董凤亮,董事长。被告:青岛亨通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镇江路32号。法定代表人:陈振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电青岛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亨通达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华电青岛热力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电青岛热力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9931元,减半收取34965.5元,由原告华电青岛热力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治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