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5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程广进、武汉市民光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广进,武汉市民光药业有限公司,罗保国,罗玉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5执17号申请执行人:程广进,男,196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武汉市民光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群建路18号。法定代表人:罗保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罗保国,男,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罗玉燕,女,196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申请执行人程广进与被执行人武汉市民光药业有限公司、罗保国、罗玉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6)鄂0105民初33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程广进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鄂0105民初33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权利:一、武汉市民光药业有限公司向程广进偿还借款348160元;二、武汉市民光药业有限公司向程广进偿付借款利息:以34816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从2016年5月3日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三、罗保国、罗玉燕对第一、二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四、武汉市民光药业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受理费3722元,罗保国、罗玉燕对此款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本院于2017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的档案信息,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丹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飞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