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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7民初18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南和县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与河北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和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和县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河北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和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7民初1885号之二原告:南和县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住所地南和县和阳大街西段路北,组织机构代码34800446-7。法定代表人:侯志伟,系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少伟,男,1977年6月9日出生,汉族,系南和县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红海,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5200710542083。被告:河北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21号裕华万达广场5A写字楼00单元0301,组织机构代码76981501-4。法定代表人:聂媛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立国,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5201410923807。被告:河北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和分公司,住所地南和县城和阳大街西段北侧,注册号130527300001623。负责人:李伟。原告南和县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与被告河北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和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和县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和县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和县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撤诉。案件受理费3704元,减半收取计1852元,由原告南和县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负担。审 判 长  范辉霞代理审判员  乐旭鹏人民陪审员  李彦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轻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