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3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长春市华瑞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解春英、高金海、孙萌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华瑞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解春英,高金海,孙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3执1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华瑞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长春市西安大路336号。法定代表人安东华。被执行人解春英,女,汉族,1962年3月22日生,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高金海,男,汉族,1961年5月3日生,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孙萌,女,汉族,1975年3月5日生,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华瑞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解春英、高金海、孙萌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华瑞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6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1月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1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6月27日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华瑞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解春英、高金海、孙萌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明确提出不对被执行人采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强制措施。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6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悦代理审判员 原源代理审判员 许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营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