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5执1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175钦志英与无锡市华亭化工装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钦志英,无锡市华亭化工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05执1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钦志英,男,193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被执行人:无锡市华亭化工装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743673-3,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芙蓉工业园A区蓉兴三路32-1号。法定代表人:华国良,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钦志英与被执行人无锡市华亭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亭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后,申请执行人钦志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钦志英与被执行人华亭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205执175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华亭公司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钦志英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华 伟审判员 谢 妍审判员 邹吟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