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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民初4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何仁彬与卢登树郭汝涛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仁彬,郭彪,何友元,郭汝涛,卢登树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499号之一原告:何仁彬,男,196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国华,重庆市荣昌区昌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彪,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伟,重庆渝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友元,男,198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郭汝涛,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卢登树,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登兵(系卢登树之弟),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原告何仁彬与被告郭彪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何仁彬于2017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仁彬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仁彬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何仁彬负担。审 判 长  卞立跃审 判 员  胡兴凤人民陪审员  胡汉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蓝天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