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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1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左第贵与安岳县鑫豪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第贵,安岳县鑫豪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1执238号申请执行人:左第贵,女,生于1975年11月21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执行人:安岳县鑫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岳县龙台镇龙台国道路593-59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左第贵与被执行人安岳县鑫豪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2021民初33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安岳县鑫豪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岳县鑫豪商贸有限公司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左第贵返还购车款及定金共计65000元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并由被执行人安岳县鑫豪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020元、保全费763元、申请执行费875元。但被执行人安岳县鑫豪商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左第贵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左第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2021执2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助忠审判员  王明宏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玫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