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3民初1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何某与常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常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3民初1014号原告何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洋县磨子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某,男,汉族,职工。原告何某与被告常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何某于2017年6月27日以被告提供的地址,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何某承担。审判员 段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索小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