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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3民初1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何某与常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常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3民初1014号原告何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洋县磨子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某,男,汉族,职工。原告何某与被告常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何某于2017年6月27日以被告提供的地址,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何某承担。审判员 段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索小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