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6行审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扎鲁特旗林业局与李洪明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扎鲁特旗林业局,李洪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0526行审9号申请执行人扎鲁特旗林业局,所在地内蒙古扎鲁特旗鲁北镇。法定代表人王海峰,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李洪明,男,1984年12月30日出生,农民。申请执行人扎鲁特旗林业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扎林林罚决字(2016)第5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扎鲁特旗林业局作出的扎林林罚决字(2016)第56号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执行人李洪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且履行了25000元罚款义务,其余内容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扎鲁特旗林业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应准予执行。结合《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的通知》中,对涉及责令拆除、限期治理、交出土地等行政决定,应当由当地政府或政府指定的执法机构组织实施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扎鲁特旗林业局作出的扎林林罚决字(2016)第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对于将开垦的林地恢复原状,由当地政府或政府指定的执法机构组织实施。二、强制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李洪明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仪花审判员 白心洁审判员 张银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