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刑终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马济森、王志强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济森,王志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刑终245号原公诉机关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济森,男,1989年3月1日出生于连云港市赣榆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曾因盗窃,于2015年11月5日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本案于2017年1月22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赣榆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志强,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于连云港市赣榆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为连云港市赣榆区,现住连云港市赣榆区。曾因赌博,于2016年1月20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四仟元。因本案于2017年1月22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赣榆区看守所。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审理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济森、王志强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2017)苏0707刑初17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马济森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济森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马济森、王志强犯盗窃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马济森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济森撤回上诉。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7)苏0707刑初17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葛 进审判员 邢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宜昕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