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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执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牛克刚、张维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克刚,张维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868号申请执行人:牛克刚,男,1969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被执行人:张维新,男,1966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山西省繁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牛克刚与被执行人张维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维新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牛克刚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桓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1民初25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中学审判员  鲍贻荣审判员  夏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伊祖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