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4执124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丛来、潍坊长安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丛来,潍坊长安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4执124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丛来,男,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丘市。被执行人潍坊长安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潍徐北路176号。法定代表人,张淑玲,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丘市人民法院(2016)鲁0784民初1881号民事民事判决,于2017年06月27日向被执行人潍坊长安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当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潍坊长安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潍坊长安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6×××0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00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宗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