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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4执124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丛来、潍坊长安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丛来,潍坊长安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4执124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丛来,男,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丘市。被执行人潍坊长安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潍徐北路176号。法定代表人,张淑玲,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丘市人民法院(2016)鲁0784民初1881号民事民事判决,于2017年06月27日向被执行人潍坊长安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当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潍坊长安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潍坊长安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6×××0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00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宗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