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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03民初3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317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邗江支行与冷艾玲、田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邗江支行,冷艾玲,田卉,扬州教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3民初317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邗江支行,住所地在扬州市文昌西路242号。负责人:王琼,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玲玲,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甄磊,江苏中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冷艾玲,女,197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被告:田卉,女,197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被告:扬州教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蒋王街道长江路3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邗江支行与被告冷艾玲、田卉、扬州教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邗江支行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邗江支行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邗江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3192元,依法减半收取1159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邗江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露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