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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执1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阴福祥与被执行人郑州维体时尚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阴福祥,郑州维体时尚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91执1189号申请执行人阴福祥,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郑州维体时尚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地润街18号A座5层514号。关于阴福祥申请执行郑州维体时尚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91民初92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郑州维体时尚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阴福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郑州维体时尚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证券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阴福祥尚未实现的债权(支付工资2461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豫0191民初925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文涛代理审判员  柴红旺代理审判员  李旭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俊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