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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3民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詹生革与陈春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生革,陈春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3民初765号原告:詹生革,男,197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被告:陈春福,男,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原告詹生革与被告陈春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詹生革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詹生革以需另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詹生革撤诉。案件受理费151元,减半收取75.5元,由詹生革负担。审判员  曾佑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韦桂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