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81执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梁文忠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马市鸿亿三钢租赁站,梁文忠,李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81执672号申请执行人:侯马市鸿亿三钢租赁站,住侯马市。被执行人:梁文忠,男性,1969年7月4日出生,住侯马市。被执行人:李春明,男性,1976年2月15日出生,住侯马市。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文忠、李春明下落不明,财产状况不明,故申请人侯马市鸿亿三钢租赁站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保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慧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