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3民初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周伟与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眉山市金盟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伟,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眉山市金盟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3民初775号原告:周伟,男,1989年2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洪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明忠,四川恒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三苏大道东段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0662795009Y。法定代表人:陈拥军,经理。被告:眉山市金盟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老泉路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5676195766。法定代表人:夏冰,执行董事。原告周伟与被告四���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眉山市金盟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伟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伟负担。审判员 凌福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