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执恢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张渭平与冯爱梅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渭平,冯爱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恢259号申请执行人张渭平,男,汉族。被执行人冯爱梅,女,汉族,居民。上列当事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16日作出的(2015)临渭民初字第004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渭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5200元、案件受理费680元及公告费5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冯爱梅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冯爱梅未履行。执行中,本院自被执行人冯爱梅处执行回案款36400元,并全部返还申请执行人张渭平,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临渭民初字第00411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学民审 判 员 杨 军人民陪审员 韩普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蕊 百度搜索“”